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56:52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竞业补偿金未约定,可通过双方补充约定以及适用法定补偿标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竞业补偿金"是竞业协议的必备条款,未约定竞业补偿金排除了劳动者的权益,应认定无效。不轻易否定竞业协议的效力,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一、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一)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二)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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