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4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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