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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2:55:2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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