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7:01:32
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手续,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等。移交之前破产企业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为防止企业破产财产的流失,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①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处分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上述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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