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7:02:01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一、不当得利由哪个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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