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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7:57:56
条例实施细则任性。1、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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