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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7:57:49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2、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3、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4、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名称、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5、印制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6、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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