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3:06:48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是财产权利,而使用权不属于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抵押,但不能设立质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一、质押可以不登记吗。根据质押的标的不同,可以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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