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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8:12:17
机关从公民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如果着急用,可以办理加急手续,10个工作日由邮政部门寄送到指定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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