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19:57:15
(一)在快递服务经过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迟、遗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与用户的商定,依法予以赔偿。(二)公司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商定的,对于买下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买下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限定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限定却有分别。《邮》限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事实上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出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在事实上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纷争,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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