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2:40:24
一、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的辩护角度。1.涉案产品属于某省动物研究所的科研成果转换,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具有杀灭害虫的实际功效,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通过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显示,刘某未实施涉嫌罪名的犯罪行为,相反的,刘某是某省产品行业制度制定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刘某和团队科研人员曾多次在专刊发表论文,并参与三个重大的某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涉案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后,律师指导家属分别委托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药效试验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均为合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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