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22:35
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一、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二、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1、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2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3、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4、已向人民起诉的人事争议。三、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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