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34:22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集体建设用地如何使用。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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