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31:19
《环境保》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作出科学评价,许多未批先建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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