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24:21
1.双方均为外籍,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由于管辖权原因,国内不予受理,所在国也不予受理,造成某些当事人无法离婚。相关案例。李先生早年赴美,并加入美籍。1991年与日本籍女士Yawa(化名)在纽约州注册结婚。2000年,李先生公派上海工作,一直至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欲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管辖问题上,却遇到了“二不管”的头疼问题。根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即使是美籍,在美提起离婚诉讼须在提起时在美居住了半年以上。因此,根据美国律师的回复,李先生不能在美提起离婚诉讼。而上海某也已没有管辖连结点为由,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上海管辖的起诉状。这样,李先生的处境非常尴尬,想离婚却没有地方受理,离婚的权利不能行使,让他哭笑不得。2.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睬国内的传票,造成长时期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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