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01:22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罪犯串通,为其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共犯论处。所谓串通,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诈骗前或者在诈骗过程中,与诈骗犯罪分子暗中勾结,共同讨论或者策划,配合诈骗犯罪分子,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要注意区分两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的行为性质。如果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只是提供帮助。这时候就要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果是贪污,就要以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要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侵占的,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以职务侵占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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