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10:15
2012年,刘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10月,王某将刘先生的再婚妻子郑女士以及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诉至,要求他们偿还借款35万元。王某向诉称,刘先生生前同郑女士分别向自己借款共35万元用于治疗,故请求判令几名被告偿还35万元。郑女士在诉讼中认可王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应以刘先生的遗产进行清偿。刘先生的父母及儿子辩称,借条是郑女士向王某所写,没有刘先生的签字,不能证明借条在刘先生生前就存在。同时,借条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因此借款事实不能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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