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5:24:51
一、转让方式的;《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属此类。二、转让场所的;《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三、对特定人股份转让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款规定为了避免“职业发起,投机牟利”。如果违反该规定,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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