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5:23:54
法律分析。转让方式的;转让场所的;特定人股份转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属此类。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款规定为了避免“职业发起,投机牟利”。如果违反该规定,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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