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5:24:29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两款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对该条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这种是严格的,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外转让首先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项转让,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转让-无论是转让给股东还是非股东。第二个阶段是,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之后,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阻遏公司股权落于他人之手。根据这种理解,股东转让股权的愿望可能落空,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的情况下,其只能将这个股东继续做下去,而不能主张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异议股东)购买。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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