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5:34:11
案情;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亲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感情破裂,经浦城县人民调解离婚。原被告约定,原告随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至18周岁,被告杨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700元。由于近年物价上涨,原约定的生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支出并且原告因左肾盂输尿管连接处狭窄切除手术花费了医疗费17万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拒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现原告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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