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5:29:40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没有赋予社保局参与此类案件诉讼的主体资格。现在试就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出现工伤理赔时,探讨一下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可行性。一、产生此现象的原因及现行法律障碍。法律规定的空白及用人单位的不诚信、不配合是产生此现象的重要原因。障碍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没有其他第三人参加。基于诉讼主体理论:人民不能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实体判决。因此,人民的判决只针对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作出处理,对社保基金应当承担的部分排除在处理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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