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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7:32:4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电子普通的,为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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