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6:55:54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女子的录用标准。2、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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