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00:34:56
在离婚案件中,婚前赠与女方的私人用品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无需退还。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应查明情况予以返还。如果查明彩礼属于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两项规定时,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分析;属于。属于女方。三金属于婚前赠与女方的,是女方专用的私人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是不必退还的。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若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应查明情况予以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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