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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8:19:4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解读】该条列举了安置补偿科目,明确了补偿范围。其中亮点有二。一、对停产停业补偿中,去除了旧条例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和“适当补偿”两个性规定。不再区分住宅和营业性用房,只要被征收房屋中存在经营行为,就应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同时,要求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足额补偿。二、提出了补助和奖励办法,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被征收人的搬迁积极性。但也存在两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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