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22:39:3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违法分包伤亡属于工伤,相关解释如下:1、通过申请由前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与前用工单位之间虽然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根据2013年第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2014年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前用工单位对因工伤亡的劳动者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