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2:41:50
法律分析。1、由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用地手续补办后,内人员早期认购的“房改房”“集资房”离产权完全“私有化”,可能只差“补交土地出让金”。外人员购买的二手“房改房”“集资房”也看到了产权正式过户的曙光。3、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等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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