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9 05:22:01
1、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2、《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1、最好不要做挂名股东,如果实在没办法必须做挂名股东,则要求持有股份尽量低,注册资本尽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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