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3 14:49:36
1.消费者的索赔权包括以下内容:(1)超时服务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超时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如班机晚点、班车晚点、预约服务(如安装闭路电视)延误等等。超时服务的索赔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索赔,一种是事中索赔。(2)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3)精神损害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害索赔权。(4)赠品质次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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