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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3:35:56
减肥治疗器属于医疗器械,其生产厂家在申请发布广告之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审查,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才能在广播、报纸及其他媒介上发布其产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的,不能在媒介上发布广告。若媒介组织没有尽到认真审查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发布了未通过审查批准的产品广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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