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0:53:59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的解释》进行: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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