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0:44:03
一般约定3%,但自愿约定为10%也不违法。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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