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0:5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对于违反法律、行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消认证证书。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