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1:20:11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造假,以为收到货款的卖方发货后方知被骗,无奈之下诉至索要货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卖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诉称,乙公司系甲公司对某产品的分销代理商,双方在《分销协议》中约定“款到发货”。甲公司因收到乙公司传真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认为乙公司已经通过汇款方式向其支付货款,未核实电子回单的真实性即以汽运方式给乙公司发货。三天后,甲公司查询账户方才得知,该笔款项并未实际入账,其收到的网银电子回单应属造假。甲公司为此损失惨重,故向起诉乙公司要求其偿还货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