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1:20:39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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