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3:39:44
相较于一般的劳动者,劳动法律对于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倘若女职工在三期内,因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出现了劳动法律第39条规定的其他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就不会对其进行什么特别保护。原国家劳动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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