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6:22:20
所谓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问题,源自《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一、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是什么。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