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5:33:52
1、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3、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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