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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5:26:2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是怎样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关于悬挂号牌的规定,违反规定处罚为罚款200元,记12分。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会处扣12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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