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5:25:17
当事人争议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二百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将面临罚款。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拓展延伸;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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