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5:56:54
承包人通过实施工程的方式将人力劳动、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的结果,因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行使优先权取得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上述优先权的行使并不以通知发包人为前提,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正是由于支配权不同于请求权的特殊性质,对于其他权利人影响很大,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就是为了督促承包人不要在权利上睡觉,不能因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而妨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因此,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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