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6:05:0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1、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2、行使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1)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2)②申请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来实现。途径有两种。1)①直接向人民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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