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15:58:2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未出具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条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审理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难度。1.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赔偿责任纠纷中劳动者的举证困境首先,劳动者难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未出具的原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义务人应为用人单位,但在实践中,劳动者难以举证证明其已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确系用人单位自始未出具。其次,劳动者难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未出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最后,劳动者难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未出具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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