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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30 03:02:2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反映,协调不成可由征收土地的裁决。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应确保费用足额到位并与权利人签订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需如实说明。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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