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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2:4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包含试用期。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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