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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2:42:45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企业所得税常见避税、偷税手段。1、利用税收优惠区避税。(1)在税收优惠区虚设中转销售机构(专开的招牌公司),将其它高税地区关联企业利润设法转移到招牌公司的账面上申报纳税,达到避税的目的。(2)利用从优惠区关联企业高价进货、向优惠区关联企业低价卖出避税。(3)到税收优惠区新办企业,作为所得收益的代收处。因为在这些地区的新办企业往往有减免税规定,将非减免区的收益转往减免区,达到避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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