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3:45:38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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