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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4:12:06
法律分析:马文良与马德云房屋确权纠纷抗诉案。1988年12月24日,马德云出价3万元,向马文良购买西宁市七一路93号房屋。请中人到场立下了契约,先付2万元房款。19年3月28 日,马德云以“马文良未按期交房并有反悔表现”为由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起诉,诉求判令马文良按所立契约交房并承担逾期房租。19年11月2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进行调解。以马文良卖房未经其妻马秀英同意为由,认定与马德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文良退马德云房价款2万元,付补偿费2800元。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马德云不服,自1992年3月开始即以生效调解书“认定七一路93号房屋属马文良所有不当”为由,先后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提出申诉,两级复查后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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