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14:14:37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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